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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7 16:03: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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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交)行罚决字〔2024〕007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12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李xx驾驶xxxxxx号小型面包车,在乡间路滦州市xx村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xx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1mg/100ml,李寿x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李xx的陈述和申辩、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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